交易條款

开云官网入口网页TAIPEC有限

注册号:07098182

货物供应条款和条件(v2.1 wef 05.11.2013)

1.解释

1.1定义。在本条件中,适用以下定义:

工作日:伦敦各银行营业的一天(周六、周日或公共假日除外)。

条件:本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第11.6条不时修订。

合同: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合同
根据这些条件销售和购买货物。

客户:向供应商购买货物的个人或公司。

不可抗力事件:含义见第10条。

货物:订单中所列的货物(或其中任何部分)。

订单:客户订购货物的订单,列于客户订购单中。

供应商:Taipec开云官网入口网页 Limited(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公司编号07098182)。

1.2施工。在这些条件中,适用以下规则:

(a)“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提及一方包括其个人代表、继承人或获准受让人。

(c)对法规或法定条款的引用是引用
修订经修订或重新颁布的法令或规定对
法令或法定条款包括任何附属立法
根据经修订或重新颁布的法令或法令规定。

(d)由这些术语引入的任何短语,包括、包括、在
特定的或任何类似的表达应被解释为说明性的
并且不应限制这些条款前面的词语的意义。

(e)提及的书面文件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

2.合同依据

2.1这些条件适用于本合同,但不包括任何
客户寻求强加或纳入的其他条款,或
由贸易、习俗、惯例或交易过程所暗示。

2.2本订单构成客户购买本合同的要约
货物应符合本条件。客户有责任
以确保该命令的条款完整及准确。

2.3本订单只有在供应商
发出对订单的书面接受,此时合同
将会存在。

2.4本合同构成双方的完整协议
派对。客户承认其没有依赖任何
由或代表所作或给予的声明、承诺或陈述
合同中未列明的供应商。

2.5任何样品、图纸、描述性材料或广告
由供应商生产的任何描述或插图
在供应商的目录或小册子中是为鞋底生产的
目的是提供货物的大致概念。
它们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具有任何合同效力。

2.6供应商对货物的报价不应
构成要约。报价单的有效期为20年
自出具之日起计营业日。

3.货物

3.1货物在供应商目录中有描述。

4.交付

4.1供应商应确保:

(a)货物的每次交付均附有送货单
显示订单日期,所有相关客户和供应商
参考编号,货物的类型和数量(包括
货物编码(如适用),特殊储存
指示(如有)及订单是否由
分期付款,指剩余未交付货物的余额;
而且

(b)如果供应商要求客户退回任何包装
供应商应在交货时清楚地说明这一事实
请注意。客户应将任何此类包装材料提供给
在供应商合理要求的时间收取。
包装材料的退货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2供应商应将货物交付至
订单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地点(交付
(b)在供应商通知客户后的任何时间
货物已准备好。

4.3货物的交付应在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完成。

4.4任何报价的交货日期仅为近似值,时间
交货不是关键。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货物交付延迟
事件或客户未能向供应商提供足够的
交货说明或任何其他有关的说明
货物的供应。

4.5货物的交付在任何时候都应遵守
供应商有足够的库存。如果客户已为货物付款
且供应商未能交付货物,其责任为
限于客户为未交付的货物支付的购买价
商品。供应商不应对未能交货承担任何责任
货物的失效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事件或客户未能向供应商提供足够的
交货说明或任何其他有关的说明
货物的供应。

4.6如果客户未能接受或接受交付的货物
在供应商通知客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货物已备妥,但造成此种失败或延误的除外
不可抗力事件或供应商未能遵守订约协议
合同项下的义务:

(a)货物交付应被视为已于
订约供应商供货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上午9点
通知客户货物已备妥;而且

(b)供应商应储存货物,直至交货为止;
并向客户收取所有相关成本和开支(包括
保险)。

4.7在供应商通知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
客户已确认货物已准备好待交付
未接受或未接受交付的,供应商可以转售或
否则处理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扣除后
合理的储存和销售成本,向客户交代任何
超出货物价格或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短缺低于货物的价格。

4.8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客户无权拒收货物
供应商交付的数量比数量多或少不超过5%
订购的货物,但应按比例调整订单
在收到客户数量错误的通知后开具发票
货物已交付。

4.9供应商可分期交付货物,分期交付应
单独开具发票和付款。每一期应构成一笔
单独的合同。交货延误或批货有瑕疵
客户无权取消任何其他分期付款。

4.10客户可在供应商确认货物发运之前取消订单。

4.11根据上文第4.7条的规定,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如
《保障消费者(远距离销售)规例》下的定义
2000),客户可于7日内随时取消其订单
交货日起计日。在收到
退还的货物,在货物没有损坏的情况下
供应商应退还货物价格(扣除任何费用后)
包装和邮寄费用)。

4.94.12根据第4.11和5.2条的规定,供应商保留
有权行使其酌情处理任何要求退款的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客户承担。

5.质量

5.1供应商保证,在交货之日起,并在合同期限内
较短者(i) 12个月;及(ii)直至最佳为止的交付日期
在每件货物单独注明的日期(保修期)之前,货物
应:

(a)在所有实质性方面都与其描述相符;

(b)质量令人满意(在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含义范围内);而且

适合于供应商提出的任何目的,

该质保期应分别适用于每件货物,而不是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

5.2根据第5.3条的规定,如果:

(a)客户在订约期间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
质保期内发现合理时间内的部分或全部
货物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保证;

(b)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机会检查该等货物;而且

(c)客户(如供应商要求客户这样做)退回该等资料
将货物运到供应商的营业地点,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应自行选择修理或更换次品,或全额退还次品的价格。

5.3供应商不应对货物未能遵守规定承担责任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有第5.1条规定的保证:

(a)客户在根据第5.2条发出通知后继续使用该等货物;

(b)缺陷是由于客户未能遵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
供应商的口头或书面指示的储存,使用和
货物的维护或(如果没有)合乎逻辑和良好
有关相同的行业惯例;

(c)由于客户的合理故意损坏、疏忽或不正常的储存或条件而引起的缺陷;或

(d)货物因变更而与描述不符
确保它们符合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要求。

5.4《货物销售法》第13至15条所隐含的条款
1979年,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被排除在
合同。

5.5本条件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任何修理或更换的货物。

6.产权和风险

6.1货物的风险在交货完成时转移给客户。

6.2货物的所有权不应转移给客户,直到
供应商已收到以下款项的全额付款(现金或已清算资金):

(a)货物;而且

(b)供应商向客户提供的任何其他已到期付款的货物或服务。

6.3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

(a)作为供应商的受托人,在受托人的基础上持有货物;

(b)将货物与承运人持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
客户,使其易于识别为供应商的
财产;

(c)不得移除、污损或掩盖货物上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识别标志或包装;

(d)使货物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并予以保管
自年月日起按全价投保一切险
交付;

(e)如果其受到第8.2条所列任何事件的影响,立即通知供应商;而且

(f)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不时要求的有关货物的信息,

但客户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或使用货物。

6.4如果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则客户
受第8.2条中列出的任何事件或
订约供应商合理地相信任何此类事件即将发生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方网站
如果货物已交付,则应相应地通知客户
没有转售,或不可撤销地纳入其他产品,以及
在不限制供应商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
供方可随时要求客户交付货物
如果客户未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则允许供应商通知
进入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场所
存储是为了恢复它们。

7.价格及付款

7.1货物的价格为订单中所列的价格,
或者,如果没有报价,则以供应商公布的价格为准
截至交货日有效的价目表。

7.2供应商可以随时通知客户
在交货前,提高商品价格以反映任何上涨
在货物的成本中,由于:

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任何因素(包括外国因素)
汇率波动,税收和关税的增加,以及
劳动力、材料及其他制造成本);

(b)客户要求更改交货日期、订购货物的数量或类型或规格;或

(c)因客户的任何指示或故障而造成的任何延误
向供应商提供足够或准确的资料,或
指令。

7.3货物价格不包括任何成本和费用
货物的包装、保险和运输,应开具发票
(除非供应商另有约定)。

7.4货物价格不包括有关的金额
增值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应注明
货物的价格,连同任何额外的增值税应由
客户。客户收到有效发票后,应立即付款
供应商应向供应商支付有关增值税的额外金额
就货物供应收取的费用。

7.5供应商可在交货时或交货后的任何时间向客户开具货物发票。

7.6客户应按条款支付发票款项
列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上,除非另有约定
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书面文件。

7.7客户未向供应商支付任何应付款项
在合同项下的到期日(到期日),则
客户应支付逾期金额的利息,利率为4%
年利率不时高于国民威斯敏斯特银行的基准利率。
该利息应自到期日起按日计算,直至到期日止
实际支付逾期款项的日期,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
判断。客户应将利息连同逾期款项一并支付
量。

7.8客户应在年内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到期款项
全额,无任何扣减或扣缴,除非法律规定
客户无权主张任何信用、抵销或
向供应商提出反诉,以证明扣留是合理的
全部或部分支付该等款项。供应商可以在任何
时间,在不限制它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开始了
客户欠其的任何金额,抵减客户应付的任何金额
供应商对客户。

8.客户资不抵债或无行为能力

8.1如果客户受到本合同所列任何事件的影响
第8.2条,或供应商合理地认为客户是
开云app下载手机版官方网站将受其中任何约束,并通知客户
因此,在不限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
订约供应商可以取消或暂停所有进一步的合同
根据合同或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交付
客户和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和所有未偿付的款项有关的货物交付给
客户应立即到期。

8.2就第8.1条而言,相关事件为:

客户暂停或威胁暂停支付其
债务,或无法支付其债务到期或承认
无力偿还债务,或(作为一家公司)被视为无力偿还
1986年《破产法》第123条所指的债务,
或(作为个人)被视为无法偿还其债务或作为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这样做的合理前景
《1986年破产法》第268条的规定
合伙企业)有任何适用上述任何条款的合伙人;

(b)客户开始与所有或任何级别的客户谈判
债权人以期重新安排其任何债务的偿还期限,或作出
提议或与其达成任何妥协或安排
债权人;

(c)(作为公司)提交呈请,发出通知,a
通过决议或作出命令,是为了或与
客户的清盘业务,但计划的唯一目的除外
客户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公司的溶剂型合并
公司或客户的有偿付能力的重建;

(d)(作为个人)客户是破产申请或破产命令的对象;

(e)客户的债权人或负担者附加或收取
扣押,扣押扣押,扣押或其他扣押
对整个或任何部分征收或强制执行或起诉过程
其资产和该扣押或程序在14年内未解除
天;

(f)(作为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或命令
是否作出,是否为委任管理人或通知
已指明有意委任遗产管理人或是否有意委任遗产管理人
委任于客户之上;

(如为公司)客户的浮动记单持有人
资产已成为有权聘任或已聘任行政管理人
接收机;

(h)任何人有权委任一名接管人
客户资产或指定资产接管人;

发生的任何事件或采取的任何程序,就
客户在其所受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具有效力
相当于或类似于第8.2(a)条中提到的任何事件
第8.2(h)条(包括);

(j)客户暂停、威胁暂停、停止或
威胁停止全部或基本上全部的
业务;

(k)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到这种程度
供应商认为客户有足够的能力
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到威胁;
而且

(l)客户(作为个人)死亡或因疾病
或者没有能力(无论是精神上的还是身体上的),是没有能力管理的
他或她自己的事务或成为任何精神健康的病人
立法。

8.3合同的终止,无论如何发生,均不影响
双方截至。已累积的任何权利和救济
终止。明示或暗示有效的条款
本合同的终止将继续完全有效。

9.责任限制

9.1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均不限制或排除供应商在以下方面的责任:

(a)因其疏忽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
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如适用);

(b)欺诈或欺诈性虚假陈述;

(c)违反1979年《货物销售法》第12条所隐含的条款;

(d) 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缺陷产品;或

供应商排除或限制责任是不合法的任何事项。

9.2根据第9.1条的规定:

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客户,是否在合同、侵权(包括过失)、违约
法定责任,或其他利益损失,或任何间接的
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后果性损失;
而且

(b)供应商对客户在所有方面的全部责任
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损失,是否
在合同中,侵权行为(包括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
否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货物的价格。

10.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均不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承担责任
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失败或
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不可抗力事件指
任何超出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就其性质而言
没有预见到,或者,如果可以预见的话,已经预见到了
不可避免的,包括罢工、停工或其他工业纠纷
(无论是涉及自己的劳动力还是第三方的劳动力),失败
能源或运输网络,天灾,战争,恐怖主义,暴乱,
国内骚乱,民事或军事当局的干涉,国家
或者国际灾难、武装冲突、恶意破坏、故障
工厂或机械,核,化学或生物污染,
音爆,爆炸,建筑物倒塌,火灾,洪水,
风暴、地震、海难、流行病或类似的自然事件
灾难或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或供应商违约
或分包商。

11.一般

11.1转让和分包。

(a)供应商可随时转让、转让、收取
以任何其他方式分包或处理其全部或任何权利或
合同项下的义务。

(b)客户不得转让、转让、收费、分包或
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其全部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在未经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订约方不得违反本合同。

11.2通知。

(a)根据《公约》或《公约》向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
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条款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当事人在其注册办事处(如为公司)或其负责人
营业地点(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或该等其他地址
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指定
与此条款,并应亲自交付,发送预付
头等邮件、挂号投递、商业速递、传真或电子邮件。

(b)通知或其他通讯应被视为已送达
收货:如果是亲自送货,请留在所提到的地址
在第11.2(a)条中;如以预付第一类邮件或录音方式寄出
投寄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上午9时派递;如果
由商业快递递送,日期和时间为
快递员的送货收据已签字;或者,如果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传输后一个工作日。

(c)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法律诉讼中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其他文件的送达。

11.3遣散费。

(a)如果任何法院或主管当局发现
本合同(或任何条款的一部分)是无效的,非法的或
该条款或部分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执行的
要求,被视为删除,并具有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b)如有任何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非法的条款
如果合同的某些部分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和合法的
删去后,本规定作最小修改后适用
必须使其合法、有效和可执行。

11.4豁免。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是
仅在以书面形式给予时有效,不得视为放弃
任何随后的违约或违约。一方不得不履行或延迟履行
行使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也不应
排除或限制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
补救措施。单独或部分行使此种权利或救济不得
排除或限制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进一步行使或
补救措施。

11.5第三方权利。非本合同当事人的人不享有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权利。

11.6变化。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有任何变动
,包括任何附加条款的引入和
条件,只有在书面同意并由
的供应商。

11.7适用法律和管辖权。本合同及任何争议
或因其或其标的物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
或形成(包括非契约性争议或索赔)时,应予以
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英国法律进行解释
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服从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英格兰和威尔士。